淄博明星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明星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民辖终1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6层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116928R。

法定代表人:刘伟杰,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明星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傅家镇宋家村一号楼二单元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CJKJF5X。

法定代表人:李莺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连明,山东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淄博大众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张店分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391民初2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0)鲁0391民初264号民事裁定;2、驳回淄博明星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由淄博明星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双方在相关工程分包合同中约定,对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双方约定管辖的法院并未超出可选择管辖法院,因此,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驳回淄博明星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享有专属管辖。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该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书面协议约定管辖为由,主张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不享有本案管辖权,与上述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鹏

审 判 员  郭 鹏

审 判 员  胡晓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汪燕飞

书 记 员  耿润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