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金茂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金茂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中耀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621民初3635号 原告:内蒙古金茂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1701417036B。 法定代表人:薛某1,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某2,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告:河北中耀丝网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5308335616U。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内蒙古金茂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北中耀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合同和给付货物(格宾石笼12088.8平米);2、承担违约损失50000元,实际损失以评估鉴定为准;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 原告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内蒙古金茂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金茂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内蒙古金茂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