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5民初7942号
原告:***,男,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内蒙古众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世纪四路兆辰综合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众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