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众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众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5民初7942号 原告:***,男,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内蒙古众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世纪四路兆辰综合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众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