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众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众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瓯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105执恢36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众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剑。
被执行人:内蒙古瓯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义星。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建军
审判员 彭云生
审判员 郑明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伟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