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902民初9611号
原告:濮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龙支行。住所地:濮阳市大庆路中段***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874030155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阳市华龙区黄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河南国安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建设路东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399159573L。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濮阳市新视通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建设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681779821P。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花,女,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坤,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上述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汉族,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黄河路景观城*号楼******号,身份证号:4109281976********。
被告:***,男,汉族,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原告濮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龙支行诉被告***、河南国安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市新视通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花、**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作为被告***、河南国安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市新视通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花、**坤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60000元及利息128697.48元(2018年9月12日至2019年2月13日),以后利息按月息16.335‰计算至本金**之日;2、河南国安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市新视通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花、**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及其它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9日,被告***与原告签定《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2200000元,期限自2016年9月29日至2017年9月29日止,月利率为10.29‰,逾期罚息按照原借款利率加收50%。被告***代表被告河南国安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代表被告濮阳市新视通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分别与原告签定《保证合同》,被告***、***、**花、**坤、***分别签署《担保书》,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向被告***支付全部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支付部分本金及利息后,不再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2017年9月28日,被告***向原告提出展期还款申请,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的补充协议--《展期还款协议》,合同约定就176万元借款展期自2017年9月29日至2018年9月15日止,展期利率为10.89‰,原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其他各项条款仍然有效。被告***、***、**花、**坤、***均在展期协议上签字,仍然愿意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被告***支付本金及利息至2018年9月12日,不再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借款属实,同意偿还。
被告河南国安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市新视通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花、**坤辩称,担保属实,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6年9月29日至2017年9月29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0.29‰,按月结息,逾期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同日,原告与被告***、***、**花、**坤、***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花、**坤、***为原告借款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借款。贷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向原告申请展期。2017年9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贷款展期协议》一份,约定借款展期至2018年9月15日,月利率变更为10.89‰,展期协议系借款合同的补充,除协议内容外,原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其它各项条款仍然有效。被告***在借款人处签字捺印,被告***、***、**花、**坤、***在担保人处签字捺印。截止2019年9月23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1544830.12元,利息311403元。
另查明,2017年12月濮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戚城信用社所有的存款、贷款等业务均划归濮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龙支行,据此濮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戚城信用社的债权债务均由濮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龙支行主张权利,包括正常催收、诉讼、保全、执行、收回贷款及利息等。
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贷款展期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借款打至被告***账户,已经履行交付借款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还款,逾期不还款构成违约。被告***、***、**花、**坤、***在保证人处签字自愿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应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本息数额,截止2019年9月23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1544830.12元,利息311403元。关于利息,展期协议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0.29‰,逾期罚息加收50%,即逾期利息为月息15.435‰,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偿还原告濮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龙支行借款本金1544830.12元及利息(自2019年9月24日起按月利率15.435‰计算至**之日,另加上被告所欠利息311403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二、被告河南国安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市新视通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花、**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42元,由八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且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