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902执1573号
申请执行人:濮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龙支行。
被执行人:***、***、***、***、**花、***、河南国安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市新视通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濮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龙支行与被执行人***、***、***、***、**花、***、河南国安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市新视通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0902民初96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濮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龙支行与被执行人***、***、***、***、**花、***、河南国安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市新视通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濮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龙支行与被执行人***、***、***、***、**花、***、河南国安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市新视通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902执15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敏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