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28民初6697号
原告:河南国安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濮阳市建设路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昆吾路交叉口北150米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濮,住濮阳县div>
第三人:河南省鸿鹄网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濮阳市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周兴臻,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南国安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省鸿鹄网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审理中,原告河南国安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国安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