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民初8142号
原告:河南国安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399159573L。
住所地:濮阳市建设路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9647033X7。
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昆吾路交叉口北150***1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0年10月24日出生,住濮阳县。
被告:河南省鸿鹄网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濮阳市工业园区392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国安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鸿鹄网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国安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河南国安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