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05民初1132号
原告:江门市湘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新会大道中20号1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MA51XEMC3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客户经理。
被告:湘潭市振华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建设北路8号白石商业广场1**1601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2663971019U。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13137P。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机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163号**广场2栋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4KFH9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门市湘粤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市振华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机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江门市湘粤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湘粤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湘粤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92.46元(已由原告江门市湘粤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江门市湘粤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