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4民初4864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祥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村三联路18号C30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063345890B。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建筑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蕴路3号自编号4栋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2487099G。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4号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6680988C。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机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163号**广场2栋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4KFH9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州祥原建材有限公司、广州建筑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机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本院已于2022年2月25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原告***自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本案诉讼费。现交费期限已经届满,原告***至今既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减、免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减、免诉讼费,依法应按司撤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