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机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祥原建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4民初4864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祥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村三联路18号C30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063345890B。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建筑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蕴路3号自编号4栋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2487099G。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4号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6680988C。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机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163号**广场2栋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4KFH9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州祥原建材有限公司、广州建筑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机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本院已于2022年2月25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原告***自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本案诉讼费。现交费期限已经届满,原告***至今既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减、免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减、免诉讼费,依法应按司撤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