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9006民初2668号
原告:***,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天门市。
被告:***,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天门市。
被告:***,男,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天门市。
被告:湖北鸿渐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办事处纺织路东湖商居街106号。
法定代表人:彭章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中祥,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鸿渐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