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破申47号
申请人:江苏方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大浦人民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0303H。
法定代表人:张芳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中舟中环石化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芳桥街道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90012617D。
法定代表人:王小云。
本院执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江苏中舟中环石化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后经申请人江苏方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力公司)同意,于2022年4月28日决定将中舟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2年6月15日,本院对中舟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进行审查。中舟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经本院生效的(2016)苏0282民初670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中舟公司向方力公司支付60万元。中舟公司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
另查明,中舟公司于2012年2月16日在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设立,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芳桥街道工业集中区。现该公司在我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名下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进行破产审查。本案被执行人中舟公司系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住所地系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由于中舟公司结欠债权人方力公司债务长期未还,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现方力公司同意对中舟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中舟公司亦未提出异议,符合破产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江苏方力建设有限公司对江苏中舟中环石化装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 金 晶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