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丰田现代农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大丰田现代农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泸西县农业农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527民初2616号
原告:云南大丰田现代农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越超,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婧珺,女,1984年2月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睿杰,男,1992年10月30日生,白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泸西县农业农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小兵,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泸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连友,男,1970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泸西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贵,男,1977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泸西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大丰田现代农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泸西县农业农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牟丽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大丰田现代农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大丰田现代农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泸西县农业农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大丰田现代农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80元,减半收取5490元,由原告云南大丰田现代农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牟丽芬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唐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