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5)青0103执3526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经济开发区宏达路。
法定代表人:周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西宁市城北区。
法定代表人:范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丙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4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500元,合计40500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