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13民初16187号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临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句容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句容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向某。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句容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章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