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安分公司、河北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1022民初3646号
原告:杭州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安分公司,经营场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负责人:付某。
被告:河北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省某某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安分公司、河北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省某某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杭州某某电梯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于庭下达成和解,现原告杭州某某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杭州某某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毕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