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604民初22552号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何某。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5月29日签订的《电力工程设计合同》;
二、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电力工程设计合同》解除前应付的工程设计费240000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作为设计人与被告作为发包人就南庄二桥侧商业地块高低压配电工程于2020年5月29日签订了《电力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被告位于南庄二桥侧商业地块高低压配电工程的设计,双方约定了具体的工程设计内容,合同约定工程暂定设计费为人民币60万元,最终按施工合同价的4%计取。上述合同关于设计费支付进行了明确约定,被告应在合同签订后支付总设计费的40%作为该设计项目的预付款,待设计完成并通过供电部门审图且出具审核意见书后5天内,再支付余下的设计费。
签订上述工程设计合同后,原告已经安排开展相关的工程设计工作,并多次与被告工程部进行沟通,双方多次对工程设计图纸提出意见并进行修改,经双方确认后,原告2021年6月30日向被告移交设计电子版图纸,被告予以签收确认。
就合同价款,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多次要求被告先行支付40%作为预付款,但被告一再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另对于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所对应的工程,被告因资金链短缺等多种原因至今一直未能推进实施,目前所涉及的工程项目已处于烂尾状态,涉案设计合同已经根本无法继续履行。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在原告已经完成相关设计工作并且提交设计成果的情况下,拒不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设计款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及损害原告财产权益,涉案的设计合同自签订至今已经丧失迷续履行的可能。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尽请法院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判如所请。
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页面、原告电力行业工程设计资质证书、CH2020027SJ电力工程设计合同、设计图纸移交记录表、询证函等证据。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交换及质证,被告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与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存在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原告(设计人)与被告(发包人)于2020年5月29日签订了《电力工程设计合同》,载明:被告拟建设佛山市某有限公司南庄二桥侧商业地块高低压配电工程,并于2019年4月委托了原告为工程现场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等工作。案涉工程设计费计价以该工程设计范围内的包工包料施工合同价为基价,以4.0%费率计取设计费总价。根据初步设计造价核算,暂定施工合同价为15000000元,即暂定本工程设计费为600000元。实际按最终施工合同价的4%费率计取,按实结算。合同价确定后5天内,发包人支付总设计费的40%作为该设计项目的进度款,待设计完成并通过供电部门审图且出具审核意见书后5天内,发包人再支付余下的设计费给设计单位。
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被告移交电子版设计图纸,被告予以签收确认。2023年2月28日,原告发函要求被告支付设计款。
本院于2024年9月23日公告本案起诉状,于2024年10月23日向被告送达。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本案纠纷所涉法律事实持续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且未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除外情形,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及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的规定,本案被告作为合同委托方在签订案涉合同后没有按照约定在合同价确定后5日内支付进度款,自在收到原告电子设计图纸后经原告催讨设计款超一年拒不履行合同,已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关于合同解除时间,原告未在起诉前主张解除合同,故依上引规定应以起诉状送达被告之日即2024年10月23日为合同解除日期。
关于设计款的诉请,根据上引法律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付款期限已至且原告已向被告实际交付设计图纸,原告要求被告按照约定支付进度款240000元的主张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签订的《电力工程设计合同》;
二、被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支付设计款240000元。
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主动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依法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法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进入执行程序后,将承担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用,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或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公开会对其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