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创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604执15161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执行人:北京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某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 被执行人:佛山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广东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2)粤0604民初17846号民事判决书、(2023)粤06民终418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执行。 由于被执行人北京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院(2023)粤0604执15172号案件中亦作为被执行人,该案仍在执行,为了便于执行,同时减少重复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将本案并入(2023)粤0604执15172号案件中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裁定如下: (2023)粤0604执15161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