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604执15161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执行人:北京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某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
被执行人:佛山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广东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2)粤0604民初17846号民事判决书、(2023)粤06民终418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执行。
由于被执行人北京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院(2023)粤0604执15172号案件中亦作为被执行人,该案仍在执行,为了便于执行,同时减少重复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将本案并入(2023)粤0604执15172号案件中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裁定如下:
(2023)粤0604执15161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