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3103民初33号
原告:***,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桥,云南星震(芒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世纪城迎春苑3幢2单元11C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738151M。
法定代表人:方国林,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瑛,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83元,依法减半收取442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张 丽
人民陪审员 赵仕芳
人民陪审员 张俊忠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