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802民初817号
原告:湛江市汇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
法定代表人:李成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旭,广东法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宁永杰,该公司经理。
原告湛江市汇科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2020年6月1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协议,被告已付清拖欠的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湛江市汇科电气有限公司湛江分行撤诉。
本案受理费3300.45元,减半收取1650.2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建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黄 宇 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