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庐山市某某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483民初1294号 原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庐山市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庐山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庐山市某某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按该协议履行完毕为由于202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11元,减半收取3805.5元,由原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