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402民初174号
原告:范某,男,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濂溪区。
原告范某诉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1月9日立案。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范某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范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4元,减半收取2052元由原告范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陈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