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供电分公司

乌拉特前旗浩瀚林海农贸专业合作社与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电业局乌拉特前旗供电分局、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电业局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823民初2965号 原告乌拉特前旗浩瀚林海农贸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明安镇毛家圪堵村葫芦头社82号。 法定代表人***,合作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琛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电业局乌拉特前旗供电分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单位职工。 被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电业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负责人***,局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单位职工。 原告乌拉特前旗浩瀚林海农贸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电业局乌拉特前旗供电分局、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电业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乌拉特前旗浩瀚林海农贸专业合作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乌拉特前旗浩瀚林海农贸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