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供电分公司

某某、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电业局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民申30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电业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开源路。 负责人:***,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电业局(以下简称电业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内08民终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本案二审判决,支持***申请劳动仲裁的全部请求,并判令电业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电业局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的再审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需要审查的问题是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关系是否解除。从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来看,虽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电业局在提起本案诉讼之前,并未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解除劳动关系,电业局主张的***没有上班、单位停发其工资的事实,并非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确认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法律要件。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如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首先,必须具备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解除事由,其次,必须以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即不产生劳动关系依法解除的法律效力。因此,二审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关系已经实质解除,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部分成立,为便于纠纷处理,减少当事人诉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