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电业局与内蒙古中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821民初3594号
原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电业局,地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开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内蒙古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五原供电分局营销部部长。
被告:内蒙古中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五原县隆兴昌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电业局与被告内蒙古中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电业局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提出撤回对被告内蒙古中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电业局撤回对被告内蒙古中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132元,减半收取计4066元,由原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电业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