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8执异10号
案外人: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电业局。住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开源路。
负责人:***,系局长。
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执行人:内蒙古浩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河区金川大道西侧浩澎商业广场新天地16层。组织机构代码68654677-9。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内蒙古浩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内蒙古浩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金川大道西侧商业房屋一套,房权证号:1020111038**。案外人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电业局对查封房屋中的一楼底店一处(面积227.9平方米)提出书面异议,请求终止对此底店的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电业局称,2012年5月份案外人从内蒙古浩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此底店,面积227.9平方米,已支付购房款4160748元,并从2013年交付使用至今。故请求终止对此底店的强制执行。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电业局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浩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电业局的撤回申请自愿、合法,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电业局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