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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麻城市恒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2021)内2529民初516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麻城市恒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经济开发区金通大道。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正镶白旗风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正镶白旗明安图镇财政发改大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诉被告麻城市恒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正镶白旗风盛发电有限公司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以现在无法取证,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乌云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