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2021)内2529民初516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麻城市恒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经济开发区金通大道。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正镶白旗风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正镶白旗明安图镇财政发改大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诉被告麻城市恒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正镶白旗风盛发电有限公司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以现在无法取证,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乌云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