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1181财保130号
申请人: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蚌埠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蚌埠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询、冻结被申请人蚌埠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蚌埠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相当于****元的财产。案外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元的保单保函(保单号:621110104602024000****)为申请人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被申请人蚌埠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蚌埠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相当于****元的财产;
二、冻结案外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元的保单保函(保单号:621110104602024000****)的保险利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