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3民初6001号
原告:***益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新华大道3号钢材物流仓库1栋1层10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田雨鑫,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业路3号一冶科技大楼。
法定代表人:宋占江,经理。
原告***益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玖益公司)与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一冶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玖益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玖益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益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35元,由原告玖益公司负担(原告已付)。
审判员 朱少柏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鲁 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