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常德市佳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云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03财保27号
申请人:常德市佳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常德高新区沅澧快线33号路桩处。
法定代表人:杨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云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原水洋冲)美林景园1栋1103房。
法定代表人:刘君兰。
申请人常德市佳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云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8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常德市佳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常德市佳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位于常德高新区9966.74平方米工业用地(证号:湘(xxxx)常德高新区不动产权第0××8号)作为诉前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德市佳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对被申请人云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8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常德市佳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贾建林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小勇
书 记 员 徐振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