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浩发建工发展有限公司

惠安县闪德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省浩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521民初6811号 原告:惠安县益德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惠安县惠**工业园区(**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5792911096。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福建省浩发绿化工程有限,住所地长乐市航城街道吴航路**侧龙芝大厦**单元**单元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717348389W。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 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惠安县益德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浩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惠安县益德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安县益德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63元,减半收取332元,由原告惠安县益德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