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112民初1207号
原告:厦门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青博(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某某建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某某建工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厦门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计1710元,由厦门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