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泰安鲁邦电力贸易服务中心。
法庭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安公司)与被告泰安鲁邦电力贸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沪安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沪安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沪安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4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47元,由沪安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