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鲁邦电力有限公司

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泰安鲁邦电力贸易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泰安鲁邦电力贸易服务中心。 法庭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安公司)与被告泰安鲁邦电力贸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沪安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沪安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沪安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4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47元,由沪安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