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鲁邦电力有限公司

山东鲁能泰山铁塔有限公司与泰安鲁邦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鲁0782民初4026号
原告山东鲁能泰山铁塔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鲁邦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鲁能泰山铁塔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鲁能泰山铁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66元,减半收取4533元,财产保全费3153元,均由原告山东鲁能泰山铁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金海
书记员  周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