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爱科赛博电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爱科赛博电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民初26313号
原告: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中二路软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71508191。
法定代表人:刘程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晰,男,汉族,1987年1月27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爱科赛博电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苏州爱科博瑞电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苏州高,住所苏州高新区松花江**用代码91320505053521686F。
法定代表人:白小青,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爱科赛博电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68.56元,由原告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旬子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林锐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