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爱科赛博电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普力讯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爱科赛博电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4604号
原告:江苏普力讯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067649701R,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惠政路168号208室。
法定代表人:徐刘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霞娟,江苏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爱科赛博电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053521686F,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松花江路590号。
法定代表人:白小青。
原告江苏普力讯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爱科赛博电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登记立案,审理中原告江苏普力讯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无规避法律之处,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普力讯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60元、保全费3880元,合计9140元由原告江苏普力讯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左建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欣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