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2执保883号
申请人:***,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申请人:济南润续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桃园小区31号楼4-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780635305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高速淄临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松龄街道办事处**社区松龄东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MA3UDMDJ9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高速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D座18号楼1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9454FM0A。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济南润续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高速淄临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山东高速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9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投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润续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高速淄临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山东高速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9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47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