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机场第二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广州市菲力地下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4民初10450号 原告:广州市菲力地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2707号2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T9A43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2031号钱江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2561789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机场第二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95号交通局大楼6楼9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KQ6A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中新知识城)凤凰三路17号自编五栋350房(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518803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县。 第三人:***,男,198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文明路**豪庭C区。 原告广州市菲力地下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机场第二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州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广州市菲力地下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菲力地下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菲力地下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州市菲力地下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仲娟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凌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