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11民初22343号
原告:***,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生,广东维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政路1号中山中环广场3座180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36168260Y。
法定代表人:吴建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建新,广东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雪,广东庄阳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机场第二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95号交通局大楼6楼9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KQ6A45。
法定代表人:招国忠。
原告***诉被告中交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路桥公司)、广州机场第二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高速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生,被告中交路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建新、黄静雪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机场高速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在2007年开始租赁广州市钟落潭镇竹三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北街花场9.12亩耕地盆栽。2017年中交路桥公司承接机场高速公司的项目开始修建广州机场第二高速公路北段工程,在征地施工过程中将原有的排水沟渠填平征用,在公路旁临时挖了一条更窄更浅的排水沟渠,在通过公路下边安装排水管道,导致排水能力严重下降。2019年4月26日晚,因降水量加大,致使在建高速公路项目上泥土脱落,被冲至排水沟渠、管道内,导致排水沟渠、管道堵塞,大量的降水被囤积在包括我承租的耕地内无法排出。我栽培的盆栽被水浸后,部分盆栽花径枯萎、根部腐烂,大量盆栽死亡。为确定经济损失,我于2019年5月16日委托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盆栽损失进行评估,该公司评估认定我的损失为163878元。中交路桥公司在高速公路施工过程中,未能尽到审慎义务,破坏公路旁原有排水体系,降低排水功能,又因施工项目泥土脱落致使管道堵塞,由此造成大量雨水囤积,我的盆栽受到水浸后死亡,二者之间存在密切的因果关系,中交路桥公司应对我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机场高速公司作为涉案项目的发包方,疏于监管应与中交路桥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上述事件发生后,我多次联系中交路桥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并通过竹三村委从中协调,其以天灾为由拒绝赔偿。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中交路桥公司赔偿我盆栽损失163878元、鉴定费4500元,机场高速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中交路桥公司辩称:一、我方未实施违法加害行为,我方的施工行为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因果关系,我方不应承担相关侵权责任。根据我方提供的证据1、2,我方2017年承接机场高速公司的项目开始修建广州机场第二高速公路北段工程,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和标准对涉案项目进行施工。因原设计的浆砌排水沟不满足灌溉排水需求,我方在经机场高速公司确认后对排水沟储存进行调增,重新砌筑一条更宽更深的排水沟渠,排水灌溉的能力大大提高。我方的施工行为合法合规有证可依,而原告主张的“……临时挖了一条更窄更浅的排水沟渠……导致排水能力严重下降”却并未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二、我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无过错,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系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如上所述,我方施工挖的排水沟渠是符合排水标准的。根据我方提供的证据1可以看出,2019年4月26日晚,涉案地段突降暴雨,原告栽培的盆栽被水浸泡的经济损失是由于降水量过大造成的,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且当晚涉案地段并未发布暴雨预警,这属于我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且我方在承接机场高速公司的项目后已经对排水沟渠进行改善,证明我方已经尽到最大谨慎和努力避免侵害结果的发生。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方不应承担责任。如果让我方对自己无法控制的损害结果承担责任,对我方是不公平的。三、原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相应的过错。原告作为涉案地块上盆栽的实际经营者,理应熟知盆栽习性,4月正值广州梅雨季节,其应在经营地块范围内做好充分的排水措施,在暴雨过后及时转移盆栽,但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尽到最大努力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现原告将损害结果的发生归结于我方的施工行为,而完全忽视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相应的过错是不合理且完全没有任何依据的。根据我方提供的补充证据,原告是在事发后一个月才进行的评估,评估时盆栽依然泡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所以原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很大过错。四、我方对原告提供的《关于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竹三林庄十四队北街花场小盆栽水浸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的真实性、客观性不予认可。原告提交的该份结论书于2019年5月20日出具,距离2019年4月26日有一个月的时间间隔,在此期间广州也多次降雨。由于原告并未第一时间取证,无法判断该结论书中所列的各项损失是否由于涉案排水渠道堵塞而导致,不能将损失全部归因于我方。原告提出的盆栽受损评估证据不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根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12条的规定,鉴定费、评估费等费用应该是由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承担,而不是由被告承担,原告要求我方承担鉴定费没有依据。综上,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被告机场高速公司辩称: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中交路桥公司向机场高速公司承包了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第二高速公路工程,自2017年开始对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第二高速公路北段工程SG05标段项目进行施工,***经营的9.12亩花场临近上述施工地段,位于施工现场北边。2018年11月,因施工及灌溉排水需要,中交路桥公司对施工地段周边的排水渠修建进行设计变更,其中K11+003-K11+050左侧、CK0+211-CK0+382右侧净尺寸变更为1.2米×1.2米,墙宽0.5米;K11+003-k11+220右侧净尺寸变更为1.2米×1.2米;K11+220-K11+301右侧、DK0+130-DK0+660右侧净尺寸变更为1.5米×1.5米,墙宽0.5米;DK0+660-DK0+750右侧净尺寸变更为1米×1米,墙宽0.5米;汉塘东路中桥沿施工线路方向增加净尺寸1.2米×1.2米的浆砌排水沟与汉塘东路路侧横向灌溉排水渠顺接,墙宽0.5米;基础厚度均为0.3米等等。之后,中交路桥公司对***花场所在区域的排水渠进行改建。2019年4月26日8时至4月27日8时,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出现大暴雨天气,镇政府气象站录得24小时累计雨量201.2毫米(大暴雨量级),***花场所在的整片区域田地被淹。
事后,经***委托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其花场损失,评估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对现场进行实物勘查,并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穗华价估(增城)[2019]007号价格评估结论书,评定受浸小盆栽的损失为163878元,包括了3120盆台湾榕(S造型)、10500盆福建茶树(直条)、4550盆雀梅(露根型)、2000盆福建茶树(S造型)、5200盆杜鹃(种植地)、7040盆重瓣型六月雪(种植地)、1500盆榆树(S造型)。***因此花费评估费4500元。
诉讼中,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勘查可见,***花场所在田地区域的地势较为低洼,田地中建有排水渠;***花场所在田地中的旧排水渠原为东北往南流向,南面流经施工地段,之后因工程施工需要,中交路桥公司截断旧排水渠的南向流段,重新修建一段新排水渠连通原排水渠,流向改为东北往西北,修建的新排水渠位于花场外部,花场所在田地内的旧排水渠没有进行改建,新旧排水渠连接位置为急弯;新排水渠比旧排水渠稍宽,但拐弯处的新排水渠相较所连接的旧排水渠段明显要浅。
以上事实,有土地租赁合同、评估结论书、发票、照片、变更设计确认单和设计图、设计后服务函、气象证明、天气预报截图、批复、视频光盘、现场勘验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中交路桥公司因施工需要,对***花场所在区域的排水渠进行改建,结合现场所见的新旧水渠宽窄程度、深浅程度以及新旧排水渠连接位置的弯度来看,尽管新排水渠稍宽于旧排水渠,但新水渠明显浅于旧水渠,且改建的新旧排水渠连接处弯度很大,可见新排水渠的修建不尽合理,对排水速度和排水量造成不利影响,故中交路桥公司对此存在一定过错。另一方面,2018年4月26日当日案涉地出现大暴雨且持续时间长,同时由于***花场的地势较为低洼,均不利于雨水的及时有效疏通排导,故天气和地势也是造成***花场被淹受损的原因之一。上述因素共同作用造成***花场受损,中交路桥公司改建排水渠与***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中交路桥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综合上述因素与***花场受损后果之间的原因力进行分析,本院酌情认定施工方中交路桥公司对***的损失承担40%责任。***提供的照片、视频、评估报告、鉴定费发票之间相互印证,充分证实***花场遭暴雨淹浸造成盆栽损失163878元和评估费损失4500元,因此,中交路桥公司应当赔偿***损失67351.20元[(163878+4500)×40%]。***花场所在田地整片区域均遭暴雨受淹,其花场面积大且盆栽数量多,同时暴雨持续时间较长,难以在短时间内对受淹盆栽进行有效抢救或转移,也没有证据证实***存在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损失扩大的行为,故中交路桥公司抗辩***具有过错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发包方机场高速公司对本次事件存在过错,机场高速公司并非侵权人,故***主张机场高速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机场高速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中交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损失共67351.2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68元,由***负担2201元,中交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67元(***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予退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中交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直接迳付***受理费14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晓华
人民陪审员 刘艳嫦
人民陪审员 廖瑞仪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钟细君
林凤姬
吴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