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机场第二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民初6996号
原告:****,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代理人:余帆,四川矩衡(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鹏,四川川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四川乾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平安大道816号(华兴苑)1A(栋)7层1号。
法定代表人:***。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义,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9999。
法定代表人:许四发。
委托代理人:尹彬,男,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广州机场第二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95号交通局大楼6楼904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
委托代理人:肖小菁,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四川乾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第三人为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机场第二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关则深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家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