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4民初8325号
原告:广东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12号一座1102室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6810608。
法定代表人:李华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洁银,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翠,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2031号钱江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2561789G。
法定代表人:吴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机场第二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95号交通局大楼6楼9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KQ6A45。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小菁,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信建筑公司)与被告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交工公司)、广州机场第二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二高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浙江交工公司于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裁定驳回其异议。浙江交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顺信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翠,被告浙江交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王倩,被告机场二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小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顺信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浙江交工公司、机场二高公司共同向顺信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756087元及利息(利息以75608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浙江交工公司、机场二高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机场二高公司为广州市新白云国际机场第二高速公路北段工程SGO3项目的总发包方,机场二高公司将该项目发包给浙江交工公司,浙江交工公司将该项目中的拆除钢筋砼结构工程部分发包给顺信建筑公司。涉案工程项目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北向高速路段。浙江交工公司以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新白云国际机场第二高速公路北段工程SG03项目经理部的名义与顺信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拆除支撑施工合同》,顺信建筑公司按照双方约定完成了所有的工程。2020年9月13日经结算,浙江交工公司确认拖欠顺信建筑公司1718345元的工程款。后浙江交工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756087元。顺信建筑公司为完成涉案工程,雇佣了大量劳务工人,现在仍拖欠着工人工资。经多次与浙江交工公司、机场二高公司协商付款未果。劳务工人多次以各种方式向顺信建筑公司及浙江交工公司项目经理部追索劳务费,但浙江交工公司、机场二高公司的工程款未到位,顺信建筑公司实属无奈。浙江交工公司、机场二高公司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已给顺信建筑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支持顺信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浙江交工公司辩称,请求驳回顺信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一、涉案工程未进行完工结算。根据《建设工程拆除支撑施工合同》第13条关于完工结算的约定,顺信建筑公司未向浙江交工公司提供完工结算所需的文件及资料,浙江交工公司无法对工程进行完工结算。故顺信建筑公司需先向浙江交工公司提供合同约定的完工结算材料,浙江交工公司才能进行完工结算,最终确定需向顺信建筑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二、涉案工程已完工的工程量未经浙江交工公司确认。《建设工程拆除支撑施工合同》约定:“以现场实际完成工程量并经双方验收合格后的数量为计量依据”、“全部完工后且无发生安全生产、质量事故及提交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5%;余款5%作为质量保修金。”。顺信建筑公司仅提供由浙江交工公司的代表申志平签字的《进度款支付表》,该支付表仅能说明顺信建筑公司对实际完成的案涉工程工程量进行了申报并经过了浙江交工公司工作人员的确认,但未有证据证明顺信建筑公司向浙江交工公司提供了合同约定的工人工资单,故浙江交工公司无法向顺信建筑公司支付完工后的90%的款项。即使认为该证据可以认定顺信建筑公司与浙江交工公司对于工程进度款进行了确认,根据合同约定,在该种情形下,浙江交工公司最多也只能支付顺信建筑公司已完成工程量90%的款项。三、根据合同关于“直接支付到农民工工资卡的工程款比例不低于60%”的约定,浙江交工公司目前无法支付给顺信建筑公司所诉请的金额。浙江交工公司目前直接支付给民工的工程款共计577705元,故根据合同约定,即使上述金额支付到民工工资卡,也需要顺信建筑公司提供。在此前提下,浙江交工公司目前只需支付给顺信建筑公司385136.67元。根据顺信建筑公司诉状可知,目前浙江交工公司已经支付顺信建筑公司814139元,已经超比例支付。如浙江交工公司在顺信建筑公司没有提供后续需要直接支付给农民工工资或其他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之前,无需也无法向顺信建筑公司支付任何款项。四、顺信建筑公司请求支付利息无任何法律与事实依据。
被告机场二高公司辩称,一、机场二高公司对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第二高速公路北段工程项目(下称:机场二高)第SG03标段经合法招投标确定具有合法资质的中标单位进行工程施工,机场二高公司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机场二高第SG03标段的招标工作是广州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委托专业招标代理机构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有关投标人资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经专家评标后,招标评标结果经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报备批准后,确定浙江交工公司为第二批土建工程施工招标第SG03标段的中标单位,广州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与浙江交工公司签署《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第二高速公路北段工程项目第SG03标段施工合同协议书》(下称《施工合同》),后于2017年5月8日签署《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第二高速公路北段工程项目第SG03标段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将该《施工合同》的有关权利义务全部转由机场二高公司履行。浙江交工公司是经合法招投标且具有合法资质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除该公司外,机场二高公司并未委托任何其他单位进行SG03标段工程的施工。机场二高公司对SG03标段工程的发包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任何过错。二、SG03合同段于2020年1月19日交工,机场二高公司不仅已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完毕应付的工程进度款,而且还提前支付了本应预留的合同金额3.5%的质量保证金,机场二高公司对浙江交工公司已不存在任何到期应付未付款项。1.根据《招标文件》第一卷第四章第二节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17.4.1约定:发包人在工程交工验收后按项目合同专用条款数据表规定的百分比(质量保证金限额:5%合同价格)限额扣留质量保证金。17.4.2.1约定项目交工验收证书发出后,承包人可将履约保证金转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承包人采用的履约担保形式全部为银行保函时,承包人同意将履约保函转换成质量保证金保函,需按时通过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并经发包人同意,质量保证金保函金额不大于签约合同价的3.5%,现金担保不小于签约合同价的1.5%。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为1330367771元,5%为66518388.55元。另,《招标文件》17.4.2.2约定“项目交工验收且通车试运营已满2年,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质量缺陷期义务,经验收质量合格后,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结算协议且已完成竣工决算审查和审计,若承包人按合同17.4.2.1款将履约保证金转换成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退还质量保证金现金部分的80%给承包人;若承包人未按合同17.4.2.1款将履约保证金转换成质量保证金的,在承包人提供与80%质量保证金等额的银行保函后,发包人退还80%质量保证金给承包人。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发包人根据最终审计结果清算工程决算款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一次性全部退还承包人。”2020年7月10日,浙江交工向机场二高公司提交了承诺,将在2020年7月31日前开具质量保证金保函。但实际上浙江交工公司至今未按约开具银行质量保证金保函。而从截止2021年1月15日的中期支付证书可知,机场二高公司目前仅扣取了浙江交工公司19955517元的保留金(即按合同价1.5%计取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比合同约定应付金额多付了3.5%。2.根据《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第03号)记录,浙江交工公司负责的SG03标段工程2020年1月19日交工,缺陷责任期至2022年1月19日届满,故目前SG03标段的缺陷责任期尚未届满,双方尚未签署结算协议,也没有进入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阶段,尚未达到将预留的合同价1.5%的质量保证金按决算情况进行决算支付的条件。浙江交工公司实际可以再收取多少工程款或者是否存在多付工程款,尚不可知,机场二高公司也无义务将该部分款项支付给浙江交工公司。综上所述,机场二高公司已经足额支付了全部的应付工程款,机场二高公司目前对浙江交工公司不存在任何应付未付工程款,无论顺信建筑公司与浙江交工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机场二高公司均无需对顺信建筑公司承担任何的支付责任。请求驳回顺信建筑公司对机场二高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机场二高公司为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第二高速公路北段工程SG03项目发包人,浙江交工公司为该项目总承包单位。浙江交工公司承包上述项目工程后,将其中的拆除钢筋砼结构工程分包给顺信建筑公司施工。
2018年10月24日,浙江交工公司(以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第二高速公路北段工程SG03项目经理部的名义)作为甲方,顺信建筑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拆除支撑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白云机场第二高速SG03项目拆除钢筋砼结构工程项目发包给乙方施工,工程内容为钢筋砼支撑、砼斜撑、砼连系梁、砼腰梁拆除、钢立柱与砼支撑处切割等,其余拆除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全部由乙方承担;2018年10月24日进场施工,合同总工期至甲方该分项工程完工;乙方同意按综合单价方式进行承包,支撑拆除单价为220元/立方米、腰梁拆除为240元/立方米、钢立柱与支撑处切割为100元/根。关于进度款支付与结算的约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0%、安全保证金5%、保留金5%;进度款必须按以下原则进行控制,按每月完成实际进度工程量申报,提供上月工人工资单后方可支付本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全部完工后且无发生安全生产、质量事故及提交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5%,余款5%作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期为全部支撑拆除后6个月,保修期到期后一个月付清剩下的5%。支付方式为民工工资由甲方按乙方提供的工资表和民工银行卡号统一进行支付,由民工工资卡进行支付的比例不低于工程款的60%。关于完工结算的约定:完工结算时,乙方须递交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证明文件、与本合同有关债务的清算文件、完工结算统计表等其他甲方认为应该递交的相关文件;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相关文件,在28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无误后再进行完工结算;双方于交工验收合格后的30天内完成最后一次月结算。申志平作为浙江交工公司的签约代表在合同落款处及合同附件上签字确认。
《建设工程拆除支撑施工合同》签订后,顺信建筑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进场施工,于2020年1月19日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
2020年9月13日,顺信建筑公司施工代表与浙江交工公司代表签订《进度款支付表》,确认顺信建筑公司施工的涉案工程结算款合计2147931元、保证金429586元、应扣款0元,累计应付工程款1718345元。《进度款支付表》上签字人员包括施工队人员刘春生、合约部人员罗思明、总工室人员刘锐峰、项目经理申志平。就上述人员身份,顺信建筑公司陈述刘春生为顺信建筑公司项目负责人,其他签字人员都是浙江交工公司员工。浙江交工公司确认申志平为其公司工作人员,也是签订施工合同人员。对刘春生、申志平之外其他人员的身份,浙江交工公司未否认为其公司员工,仅表示需要庭后核实,但庭后浙江交工公司未就核实情况回复法院。庭审中,经顺信建筑公司指认,确认罗思明当时在旁听席上旁听。经本庭向罗思明询问,罗思明确认其受申志平的上级总经理的委派在上述支付表上进行签字核实。另查,在顺信建筑公司提交的总工程款详情的《中间计量支付表》上,罗思明也作为合约部人员在表上签字确认,该支付表核实工程款总额为2147930.89元。
诉讼中,浙江交工公司提交经其单方修改的《进度款支付表》,拟证明总工程款为1998848元,累计应付工程款为1599079元。该表原版本与2020年9月13日顺信建筑公司施工代表与浙江交工公司代表签订《进度款支付表》一致,为浙江交工公司在双方签字确认后未经顺信建筑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对金额进行了修改。顺信建筑公司对浙江交工公司单方修改的金额不予认可。
顺信建筑公司与浙江交工公司均确认浙江交工公司已向顺信建筑公司支付涉案工程款合计1391844元。
诉讼中,机场二高公司提交招标文件备案处理表、施工合同协议书等证据,拟证明其招标程序合法,且其已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向浙江交工公司支付项目工程款。浙江交工公司确认机场二高公司已按约定向其支付工程进度款。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属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顺信建筑公司与浙江交工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拆除支撑施工合同》是签约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合同约定。
2020年9月13日,顺信建筑公司施工代表与浙江交工公司代表签订的《进度款支付表》已对工程款进行确认,该结算文件经浙江交工公司合同签约代表等项目负责人员签字确认,对浙江交工公司具有约束力。浙江交工公司在签订结算文件后,未经顺信建筑公司同意,单方对结算文件进行修改,该修改不能否定双方已达成的结算结果。根据合同约定,完工结算时,顺信建筑公司须递交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证明文件、与本合同有关债务的清算文件、完工结算统计表等其他浙江交工公司认为应该递交的相关文件;浙江交工公司收到顺信建筑公司递交的相关文件后在28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无误后再进行完工结算。浙江交工公司在签署结算文件后,又以顺信建筑公司未提交相关材料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与合同约定结算程序不符。浙江交工公司拒付工程款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顺信建筑公司要求浙江交工公司支付工程款756087元(2147931元-1391844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双方没有约定,本院调整为从本案立案受理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
机场二高公司已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按约定向浙江交工公司支付工程款,浙江交工公司也确认机场二高公司已按时向其支付工程进度款,顺信建筑公司要求机场二高公司对浙江交工公司欠付的工程款及利息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56087元及利息(利息以75608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4月14日起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18元,由原告广东顺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61元,被告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4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耿俊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呈
陈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