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沾临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广利矿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民初56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2月12日生,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被申请人:山东广利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88号远通大厦513室。

法定代表人:向兆伟,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8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向导,男,汉族,1982年8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焦波,男,汉族,1967年12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山东高速沾临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四路黄河十七路创业服务中心三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成勇,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东方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通达路4号。

法定代表人:吴清杰,职务: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广利矿业有限公司、**、向导、焦波、山东高速沾临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山东东方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23267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广利矿业有限公司、**、向导、焦波、山东高速沾临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山东东方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223267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志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崔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