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荔湾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33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荔湾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下九路荔湾广场荔泰阁P层地下室负层二层。
法定代表人:周国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劲恒,广东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力荔,广东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城东路168号景泰创展中心A栋5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正,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广州市荔湾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荔湾广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路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终2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荔湾广场公司申请再审称,荔湾广场公司与涉案停车场原业主之间的租赁关系并未解除,原审法院判决荔湾广场公司自2019年3月6日起向被申请人铁路公司支付场地占用费属于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铁路公司对涉案停车场享有的物权存在瑕疵,有义务对原所有权人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债务未清偿前物权要回涉案停车场。原审法院以一个存在严重瑕疵的物权效力来否定荔湾广场公司对铁路公司及涉案停车场原业主的债权效力,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对本案予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物权保护纠纷。根据荔湾广场公司所提的再审事由及请求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荔湾广场公司是否应向铁路公司支付场地占用费。
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民终21502号生效民事判决的认定,荔湾广场公司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存在《停车场委托管理协议》期满后形成的不定期租赁关系。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于2019年1月30日委托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向荔湾广场公司发出《律师函》,通知其在律师函达到之日起三日内,付清拖欠的涉案场地2017年5月至2019年1月期间场地使用费及滞纳金,否则将依法解除《停车场委托管理协议》并收回停车场。同年3月11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向荔湾广场公司发出《告知函》,告知其涉案停车场已于2019年3月6日过户登记至铁路公司名下,荔湾广场公司应自2019年3月6日起向铁路公司就上述不动产承担法律责任,并立即将上述不动产交还给铁路公司。现涉案停车场已登记在铁路公司名下,系铁路公司所有的房产。荔湾广场公司在未与铁路公司建立租赁关系或物业服务关系的情况下,继续占用涉案停车场缺乏法定依据,原审判决判令荔湾广场公司向铁路公司返还涉案停车场并支付占用期间的场地占用费,理据充分,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荔湾广场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荔湾广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市荔湾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小娴
审判员  强 弘
审判员  黄立嵘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吴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