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03执3281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城东路**景泰创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杨宇正。

委托代理人:付科尧,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小玲,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下九路荔湾广场荔泰阁**地下室负层**/div>

法定代表人:周国洪。

申请执行人广州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粤0103民初798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支付2019年3月6日起至实际返还广州市荔湾区德星路9号负二层停车场物业之日止的场地占用费(每月463370元),并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59836元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证券、保险、工商、不动产、银行、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执行措施。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2020)粤01破申1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广州市荔区力美健健身运动有限公司对本案被执行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申请执行人清楚本院执行工作,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凡丹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洪坤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