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982民初5392号之一
原告:广东灌浆岛路桥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70272240951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阳江市。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能达公路养护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能达高等级公路维护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00070768559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广东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00005995621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灌浆岛路桥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能达公路养护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灌浆岛路桥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灌浆岛路桥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38.26元、诉讼保全费1264元均由原告广东灌浆岛路桥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