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琼0107财保12号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琼0107财保12号
申请人:海南融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街道滨贸路4号南方电网小区A栋24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786614513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南牛路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3号互联网金融大厦B栋28层2801房、2803A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2735846883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海南融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6年1月16日补齐材料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海南牛路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存放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海人民路支行XXX账号内的资金376724元;并提供汇友财产相互保险社出具等值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给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南牛路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存放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海人民路支行XXX账号内的资金376724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404元,由海南融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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