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521民初259号
原告:安徽明远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49493253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创兴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菊园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50604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马鞍山创兴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孰镇205国道1338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MA2RRTTQ95。
负责人:**。
原告安徽明远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创兴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创兴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安徽明远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明远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明远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78元,由原告安徽明远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一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