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创兴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马鞍山创兴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523民初4535号
原告:***,女,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告:马鞍山创兴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花山区菊园路55号。
法定代理人:*和富,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马鞍山创兴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济开发区天门山路20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马鞍山创兴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创兴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原告***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陆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