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47吴江区松陵镇艾名灯饰店与南京华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南京华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09民初5447号
原告:吴江区松陵镇艾名灯饰店,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南路2351#大发商贸城C-2幢104号商铺。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州市吴江区震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华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吴越名苑8幢1722号。
负责人:***。
被告:南京华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418号-29。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吴江区松陵镇艾名灯饰店与被告南京华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南京华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江区松陵镇艾名灯饰店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区松陵镇艾名灯饰店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江区松陵镇艾名灯饰店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