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11民初18449号
原告:青岛国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北张社区居委会北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0773563717。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南京华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滨海街道办事处融合路6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5878286744。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南京华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418号-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3885140X9。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第三人:青岛西海岸快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南、大学园东一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C4EG643。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国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华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南京华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西海岸快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日立案。原告青岛国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南京华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南京华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西海岸快尚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国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华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南京华锋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西海岸快尚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18元,由原告青岛国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青岛国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19171元,退回原告青岛国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17453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慧